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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指南

来源: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作者:百通科技 | 浏览: | 发布日期:2023-10-2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基本信息
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
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在线接收,申请者应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在线填写表单,提交申请。
办理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6号、7号窗口)(二)电话咨询:12381。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邮箱:jijianjiancha_slzx@caict.ac.cn、xgxkjd@miit.gov.cn;投诉电话:12381;部长信箱:http://bzxx.miit.gov.cn/bzxx/appellate/main。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1楼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30-16:30。
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电信管理机构以邮寄方式送达许可证。

申请条件和限制

办理条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规定。 2.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3.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业务种类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地域范围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10.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申请材料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在线填写)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写)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在线填写)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在线填写)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在线填写) (1)申请主体为内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2)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在线填写) 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电子版,复印件1份) 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说明(电子版,1份)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电子版,原件1份) 7.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原件1份)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所有申请材料均线上提交,上传附件小于等于十个图片的以单个图片方式上传(jpg、jpeg、gif),超过十个图片的请放于word或pdf中上传,所有图片均应正向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

办理流程

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行政相对权利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33号,2008年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次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附录

1.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 答:“经营范围”应载明“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因此申请人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再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办理许可手续。 2.公司是已持证公司,新业务申请和变更申请能同时办理吗? 答:可以同时申请。 3.许可续期有哪些要求? 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4.许可证注销之后,在哪里有公示? 答:企业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http://www.miit.gov.cn/), 在子栏目:相关司局-信管局-市场管理栏目里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注销公示请关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门户网站。 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否归属地化管理?在哪里申请? 答:若是内资企业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省内申请,服务对象可以是全国。若企业股东中含外资成分,且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该项业务许可。 6.申请IDC/ISP/CDN业务,是否需要先做评测? 答:系统评测不是申请许可的前置条件,目前要求企业只需在开通业务前,完成相关系统评测即可。 7.网约车平台申请什么许可? 答:网约车平台只需做网站备案。若平台还涉及经营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8.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需申请什么许可证? 答: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只需做网站备案。若平台还涉及经营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9.申请企业含有外资成分,什么时候可以视同内资情况办理? 答: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附件

下载附件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单.zip
下载附件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V2.0版本202304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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