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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进口办事指南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 作者:文化和旅游部 | 浏览: | 发布日期:2023-10-30

进口 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审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审查申请。
分项:新申请、变更、停止。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4项,项目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实施机关: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号)第三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
四、办理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
五、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六、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均须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s://ccm.mct.gov.cn/ccnt/hbase/index.html)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均为电子版,每项材料1份。
(一)新申请
1. 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基本信息。包括网络演出剧(节)目名称、内容安全负责人信息、演出联系人信息、场次信息、回看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2. 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包括演出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国籍、艺名,虚拟演员名称、版权所属方;演出团体名称。(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此外还需要对应上传演出人员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
3. 联合播出信息。包括联合播出单位的名称、内容安全负责人信息、演出联系人信息、场次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4. 付费模式介绍。(无需盖章,上传文本文件)
5. 演出节目单及演出流程。(无需盖章,上传文本文件)
6. 演出人员背景调查结果。确认可查询范围内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言行。(需盖章,上传原件扫描件)
7. 演出内容信息,包括剧本/词曲作者、演出人员、剧本/歌词文本;(中外文双语,无需盖章,上传文本文件)。
8. 完整视频资料,并提供中外文双语字幕。实际播出内容应完全包含在提交视频内容范围(仅在首场演出为录播的情况下提供)。
9. 版权信息。演出获得版权授权的证明文件。(上传原件扫描件)
10.演出监控预案。演出播出过程中,对于弹幕、评论等用户生产内容的审核方案,以及出现突发问题的应急预案。直播形式提供的,还需写明延迟播出时间。(需盖章,上传原件扫描件)
11.自审报告。提交公司对演出内容的自审结果,应写明自审流程、审核人员和最终审核结果。(需盖章,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变更
1. 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基本信息变更
(1)根据变更内容更改基本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2)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说明等。(加盖公章,上传原件扫描件1份)
2. 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变更
(1)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2)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说明等。(加盖公章,上传原件扫描件1份)
3.联合播出信息变更
(1)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演出人员及团体信息。(此项内容直接在网页填写)
(三)停止
1. 停止情况说明,包括停止原因、后续处理方式等。(加盖公章,上传原件扫描件1份)
(四)配套制度
1.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 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办理流程
1. 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内容审查申请;
2. 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过平台站内信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 提交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 根据专家内容审查意见提出办理意见
5. 审核通过的发放《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批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6. 办结。
九、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
十、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十一、批准文书
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批准通知单。
十二、收费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合法权益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四、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 部门名称:文化和旅游部
2. 部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三)咨询途径
1. 窗口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 联系电话:010-59882100
3. 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4. 申请热线:0898-31328996
(四)投诉监督
电话:010-59882117
邮箱:wlscjgc@mc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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